26人投资商铺想当“包租公(婆)”?实为“被借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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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人投资商铺想当“包租公(婆)”,却只拿到一个月收益金

投资实为“被借款” 法院判开发商还钱

广西新闻网-当代生活报记者 王斯 通讯员 王星

核心提示

交纳四五万元的转让费,就能获得一个商铺12年的经营收益权,每月能得到高额固定*,4年后,还可以按自己意愿全额拿回转让费……两年前,南宁市某商贸城的这则广告,立马吸引了老梁等26位投资人。然而,钱投进去后,开发商却只支付了一个月的收益金,老梁等人不仅收益没拿到手,连本金都要不回来。双方闹上法院,法官却说,双方实际是借贷关系。近日,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定解除双方合同,开发商返还老梁等26人借款本金和利息。

1 投资商铺想收租金

却只得一个月收益金

2016年的一天,退休在家的老梁在街上闲逛,看到一份传单“金铺秘籍:5.2万元/间起,包租4年,投资稳赚336%。低投入、高*、零风险……”的字样映入眼中,老梁一下子被吸引了。

原来,这是广西某市场公司开发的,位于南宁市望州路某商贸城的广告。广告中承诺,投资人签订承租协议,交纳4.2万至7.2万不等的转让费,就能获得一个商铺12年的经营收益权。前4年,每年保证25%的固定*,第5至第12年*率为26%~33%。4年后,投资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回购该商铺经营收益权,并退还给投资人转让费。投资人愿意继续履行,可获得更高固定*。

如此诱人的投资,堪称无本的买卖,老梁等26人分别向广西某市场公司支付了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。但该公司仅足额支付了一个月的收益金后,便不再按约履行。老梁等人经了解才知道,该出租商铺的土地性质为国家划拨,商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。

2017年11月,老梁等26人将广西某市场公司告上兴宁区法院,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,开发商返还转让费及赔偿损失。 

2 所谓商铺经营权转让费

实为开发商向投资人借钱

对老梁等人的起诉,广西某市场公司称,双方签订的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,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若要返还老梁等人的钱款及损失,要扣除其已支付的收益金。

法院认为,从双方的交易模式看,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,但无论商铺是否获得收益,甚至即使商铺未投入使用,某市场公司均需按月向老梁等投资人支付数额固定的“收益金”,“收益金”与商铺及商铺经营没有直接关联。而老梁等人也无权参与商铺经营。而且,合同还约定:“合同期限内第4年期满前60日,老梁等人有要求开发商收回该商铺经营收益权的权利,开发商需退还老梁等人所交纳的全部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”,该约定与民间借贷到期归还本金的形式极为相似,只是多了一种选择,即可选择到4年期限后要么返还转让费,要么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。双方的行为名为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,实为借贷。法官提醒后,老梁等26人变更诉讼请求,要求解除双方的转让合同,某市场公司返还他们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。

3 法院判开发商还钱

提醒民众勿被高额*诱惑

法院认为,老梁等人已经向某市场公司支付了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,但该公司并未按约履行。且该公司未对自己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补救措施,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。老梁等人要求解除合同,应予支持。

因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,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借款本金,合同中约定的收益金实质为利息,故合同解除后,广西某市场公司应返还老梁等26人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
法官提醒,现实中,一些公司对外提出的投资或者招租条件看起来非常具有诱惑性,往往向社会大众承诺高额*、不存在任何风险。一些市民放松了警惕,却忽略了潜在风险。一旦公司在经营中出现风险,不能按时支付收益金即利息,到时候就要面临投资成本难以收回等情形。该案例告诫市民进行投资签订合同时,一定要辨清合同权利义务及存在的风险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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